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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强制执行的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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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 行政机关已依法启动了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并已向行政相对人进行了催告;2. 行政相对人在接到催告书后,仍未按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3. 行政相对人不履行义务且没有正当理由。符合以上三个条件,行政机关可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的启动是前提。行政相对人必须已经进入行政强制执行的范围。在行政机关未下达强制执行措施之前,任何个人和单位无权对行政相对人强制执行。其次,行政相对人在接收到催告书后,一般有一段时间的缓冲期。行政相对人在此期间履行其应履行义务的,不会被强制执行。其三,行政相对人必须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履行义务。即义务本身应该为行政相对人所履行。如纳税是企业应履行的义务。企业不得以任何借口抗拒纳税。如企业自认为有正当理由,可以在行政强制措施执行之后,依法提起行政复议。

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强制执行是保障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一个合理的秩序才可以保障市场的正常运转。强制执行的措施是有一定流程的。行政机关必须按流程做事。否则容易被行政相对人以程序不当的理由提起诉讼。对于行政相对人而言,需要积极履行其相对的义务。如果对义务和强制执行的程序不满的,应该积极提起行政复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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