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的具体方式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1. 对财产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 强制划拨;
* 强制扣缴;
* 强行退还;
* 强行拆除。
2. 对人身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 强制拘留;
* 强制传唤;
* 强制履行;
* 遣送出境。
3. 对行为的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即强制实施某种行为。这种情况还较为少见。
二、行政强制执行原则
1. 强制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2. 依法强制执行原则;
3. 强制执行适当原则;
4. 目的实现原则。
三、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一)一般程序(基本程序)1. 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2. 告诫;3. 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二)人民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除上述一般程序的内容外,还包括以下特别内容:1. 行政机关申请;2. 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审查;3. 命令义务人限期履行。
四、行政强制执行的特征1. 行政强制执行以行政主体和为执行主体。2. 行政强制执行以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为执行内容。3. 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迫使相对人履行义务或用代执行等方式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之状态,最终确保行上秩序的实现。4. 行政强制执行不允许进行执行和解。行政强制执行是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职责,行政机关如放弃强制执行而与被执行人和解,就等于放弃了自己的职权与职责,即为失职。这是法不能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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