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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申请书交给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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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如果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人民可以进行搜查。如果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需要注意的是,在申请强制执行后,如果超过六个月,人民将终止执行程序。此时,一般是因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导致案件短期无法执行。对于此类案件,需要申请恢复执行,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在强制执行过程中,需要延长执行期限的情况应当报经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此外,委托人民收到委托书后,必须在15日内执行,不得拒绝。如果15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可以请求委托人民上级人民指示委托人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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