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机关依法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当事人实施强制措施,以保障行政决定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条件,包括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已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且申请执行时间在催告后十日并在期限内。同时,该法也规定了中止执行的情形,包括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且继承人尚未确定、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且权利义务承受人尚未确定等。此外,立法规定与司法解释也列举了一些中止执行的情形,如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等。在行政强制执行中,行政机关和各自拥有一定的强制执行权,共享执行模式。对于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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