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的申请材料包括以下几项:
1. 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人民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外国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中文申请执行书。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司法协助条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办理。
2. 生效法律文书副本:申请人需要提供生效法律文书的副本,以证明判决或裁决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 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4. 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如果申请执行人是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来证明其身份和权利。
5. 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人民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如果申请执行的是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需要提供含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来证明仲裁裁决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综上所述,一般从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一般到两年以内执行,两年的执行期间的起算日系生效的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则应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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